时间:2012-08-03 17:35 来源:北京勇先创景规划设计院 作者:综合管理部
【颁布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文号】京政农发〔2004〕53号
【内容分类】其它
【题注】
为了支持和鼓励郊区观光农业的发展,规范和提高观光农业园的经营管理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观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评定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观光农业园。观光农业园是指从事观光农业经营活动,具有观光、采摘、休闲、教育等功能,能提供相应观光服务设施的独立经营实体,包括观光农园、观光果园、垂钓渔场、综合性观光园等类型。
二、评定标准
(一)观光园建设
1.观光产品
(1)观光活动、游客参与性项目丰富,观光线路合理。
(2)观光园具有特色和文化内涵,具有科普性和教育性,有吸引力。
(3)观光园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健康要求。
2.观光设施
(1)有接待场所,有专业接待人员,有园区观光示意图(中英文)。
(2)有停车场,且车位数量与需求相适应。
(3)有便利、整洁、通畅的观光通道,主要路口设中英文观光指示牌。
(4)有中英文观光产品说明牌。
(5)有能举行一定规模文娱活动的娱乐设施。
(6)有便于游客洗手、洗水果等的供水设施。
(7)观光过程中有能满足游客需要的休息设施。
(8)有便于游客到达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餐饮、住宿设施。
(9)有购物设施,场地整洁,产品明码标价。
(10)厕所分布合理,清洁卫生,无污物,无异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