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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8-06 21:31  来源:北京勇先创景规划设计院  作者:综合管理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现状,有利于政府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省政府决定,在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统计局为牵头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将服务业统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原则,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
  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及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
  完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机制。要落实由编制、民政、工商、质检等监管和许可部门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被监管或被许可的单位基本信息报送制度。
  积极推进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调查表联网直报。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并督促本行业基层统计企业(单位)配置报表设备,确保联网直报。
  三、不断强化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适当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机构、指定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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