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旅游法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管
第八章 权利救济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游与旅游经营活动,包括在境内组织的出境旅游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旅游权利)公民有依法在境内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其旅游需求。
第四条 (旅游发展原则)旅游业发展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旅游消费引导)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旅游经营原则)旅游经营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或者地区垄断。
第七条 (旅游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地区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