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2]20号)、《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
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关于大力实施
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的意见》(黔委厅字〔2011〕77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开发联山湾乡村旅游,提升旅游品牌形象和增强旅游带动功能,同时有效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好珍贵的土地资源,荔波县驾欧乡联山村委会、联山湾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经广泛征求民意,决定面向全国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到联山湾
乡村旅游规划区内与当地农民合作建房,逐步完善联山湾
乡村旅游区农家乐接待设施,避免农民因攀比建房浪费土地资源和建设资金,提高乡村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我村实际和联山湾乡村旅游发展趋势,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规划区具体范围:荔波县驾欧乡联山村的岜耐、简应、更挠、外冲芒、拉崩5个自然寨。
2、本办法所称的合作建房对象以联山村村民为主体,外来合作建房者包括具有建房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在联山湾乡村旅游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房屋,原则上不建一户一宅。
4、外来资金进入联山湾参与农民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当地
旅游规划,所建房屋必须具有旅游接待功能,达到贵州省乡村旅游接待设施有关标准。
5、对“拆旧建新”的房子,鼓励本村寨邻里协商合作共建一栋房子再进行“房内分户”,同时鼓励外来人员与本村村民协商合作共建(允许农民以宅基地入股吸纳外来资金参与建房)。
6、农民合作建房的面积一般根据地形和建房者能力而定。(1)合作建房模式:实行“5+1”建房模式,即规划区内农民合作建房主房楼层为5层,最底层生产用房(或杂物间和停车房)为一层。(2)合作建房的主房建筑基准面积一般标准为80㎡/户。生产用房(含杂物间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为50㎡/户。
7、农民合作建房的实施主体。由符合申请合作建房条件的农民作为实施主体,自行约定选择有资质的堪察、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外地人参与当地农民合作建房的,由本人向村委会、旅游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自由选择合作建房对象。
8、联山湾
乡村旅游规划区内农民合作建房审批程序按荔波县城镇住房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9、本办法由联山村委会解释,联山湾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协助施行。
10、本办法从2012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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