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立法应明确拒绝“到此一游”
时间:2012-09-25 16:03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纷纷建言,为了体现公平,旅游法草案应当在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增加旅游者应尽义务的规定。
损害旅游资源现象时有发生
现实中,旅游者损害旅游资源的现象经常发生,比如在名胜古迹上刻字留言,爬到古迹上去拍照留念等。李祖沛委员建议,应在旅游法草案中明确文明旅游、不损害旅游资源等旅游者应该履行的义务。
金硕仁委员指出,应当在草案中规定我国公民到境外旅游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比如,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同时,还应当增加规定,对到境外旅游者加强教育和引导。“常常听说我国旅游者到外国不遵守公共秩序,在饭店、宾馆、机场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随处可见,影响了我国对外形象。”金硕仁建议,草案应规定,旅行社明确告知旅游者应注意的事项。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旅游法草案规定了旅游经营者要向旅游者说明旅游安全警示的内容。他认为还应增加一款,即“旅游者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旅游经营者采取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经营者对旅游者提出了安全警示,同时旅游者接受旅游服务的时候,也应该有积极配合义务,这需要草案进一步加以明确。
黄镇东委员认为,旅游法草案应对旅游者的素质有所要求。他说,旅游者享有旅游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尽到相关义务。有时在景区中看到游客随便扔垃圾、废弃物,景区需要雇用很多人去善后。“旅游者提高素质也是旅游当中应尽的义务。”黄镇东认为,草案第十五条“尊重旅游目的地习俗”中只讲了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公共秩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过于原则了一些。他建议规定得细化一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也建议,旅游法草案应增加文明礼仪的内容。“旅游者在景区内随意攀爬、采摘,随意在文物古迹上乱涂、乱刻、乱画以及乱丢杂物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旅游法不仅要有法律规范,更应该体现一种文明的倡导,有必要增加文明旅游的内容。”周家贵建议,草案明确:旅游者应当文明旅游,遵守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增加破坏人文资源处罚力度
龚学平委员建议,在草案法律责任一章里增加对浪费和破坏人文资源的处罚力度。他说,法律责任一章共有十条,都是对导游、旅行社的处罚,而对破坏人文资源的行为没有处罚的内容。龚学平认为,对利用景点开发大搞房地产、乱建寺庙、滥塑宗教塑像等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从而使我国的旅游事业健康发展。
周家贵说,草案法律责任一章缺乏对违反旅游规划和旅游监管部门失职的罚则,责任和义务不对等。周家贵指出,旅游法草案规定的旅游规划是保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关键,若没有法律责任做保障很难做到旅游资源的协调和整合,这样将会使旅游规划流于形式,应对违反旅游规划和旅游监管部门失职等内容予以明确的违法罚则。
列席会议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耀红指出,旅游市场中有一个现象应该重视,就是景区门票回扣。他说,景区门票不断提高和零负团费的问题,根本原因就是景区门票的高额回扣。旅游法草案如果不能对景区门票回扣予以打击,很多现实问题都解决不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卉指出,草案第四章旅游经营中没有关于旅游经营“挂靠承包”违规行为的监督约束。从现实情况来看,现在大量的旅游投诉基本上是发生在一些挂靠在大型旅行社下的小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她建议本法应该增加对旅行经营“挂靠承包”的监督约束。
流量控制的首要责任在景区
现在在旅游景区经常有管控现象,汪毅夫委员建议,关于景区的流量控制要加以明确和限制,确保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许智宏委员说,草案中关于对超过最大承载量的一些措施提到了,但是要做到也有难处。比如四川省的九寨沟、黄龙等知名景区,一到节假日,尤其是长假就会有很多人去,直接超过最大承载量。许智宏认为,景区人流量饱和与国家休假制度有关。“在旅游法出台的时候,应该对我国的休假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对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缓解集中休假给旅游景区带来的压力。同时,通过规划,开发更多的旅游景区进行疏导。”许智宏说。
吴晓灵委员认为草案提出景区流量控制非常正确。但草案规定“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她认为草案这样规定使得政府承担的责任过多。其实控制流量的责任应明确给景区,各个主要景区应该采取旅游信息通报制度,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如果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再找政府。对每到大的节假日就会人满为患的景区,应有门票预订制度。控制流量的首要责任应该给景区,而不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