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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不能“超载” 涨价须提前半年公布

时间:2013-09-09 15:00  来源:北京勇先创景规划设计院  作者:旅游规划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旅游法》,对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现象】

  景区,是旅游主要的载体,但近年来,国内一些景区随意涨价,引发国人对“门票经济”的诟病。像凤凰古城,前一段时间就引发收费之争。还有一些景区为了提高收益,将不同景区联合起来组成套票捆绑向旅游者销售,有的景区则是将其多个“园中园”游览场所组成套票捆绑向旅游者销售。此外,一到旅游旺季及黄金周等特殊节点,景区内摩肩接踵,既降低了旅游舒适度,又存在踩踏等安全隐患。

  【法律】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警示】

  《旅游法》明确了,旅游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要求明码标价,并体现了门票的公益性,把旅游景区景点纳入到了群众休闲生活之中。这样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延伸旅游产业链,倡导国民休闲放松,改变目前旅游景区景点只靠门票收入的问题。

  北京勇先创景规划设计院旅游规划中心视点:在现有体制下,景区收费模式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模式异曲同工。景区门票可基于“成本+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提前半年公布,有利于景区门票制度的规范化,同时对旅行社和顾客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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