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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云南省旅游条例》出台

时间:2014-04-08 17:38  来源:北京勇先创景规划设计院  作者:旅游规划中心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云南省旅游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旅游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及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民委、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改善旅游投资、经营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州(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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